原告彭xx
被告王xx
本院于201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钟国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样红担任记录。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xx与被告王xx于1996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12月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彭x;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彭xx于2011年4月13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xx离婚,小孩彭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被告王xx现存原告彭蛟辉处的嫁妆有:木沙发一套、木箱一口、高、矮组合柜各一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小孩彭x(现年12周岁)由原告彭xx直接抚养至成人时止,小孩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原告彭xx自愿负担小孩全部抚养费,被告王xx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三、被告王xx现存原告彭xx处的嫁妆:木沙发一套、木箱一口及高、矮组合柜各一套由被告王xx在本调解书生效后10日内自行带走;
四、其他无异议。
诉讼费200元,由原告彭xx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钟国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