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县*****。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EC/x,出票日期:2010年5月31日,票面金额:拾万元,出票人:中国南方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长沙众城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南华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雅辉
审判员李朝龙
人民陪审员韩湘琴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