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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镇。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杭州锋线文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江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运灯,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2010年9月1日,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邵阳有线”通过影视频道,非法向公众提供《我要变成硬柿子》的在线播放服务,经原告审查确认,该涉案作品是原告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原告从未授权被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在其网站再向公众提供《我要变成硬柿子》的在线播放服务;

二、由被告湖南有线邵阳网络有限公司因侵权赔偿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肆仟元整;

三、本案就此一次性了结,今后双方不得因此另生枝节;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生效;

五、本案诉讼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上海观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雨松

审判员李盛刚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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