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洪江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江市X镇雪峰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XX,该行行长。
被告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洪江市人,农民,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
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洪江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欧阳军民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段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