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市xx区xx汽车修配行。
法定代表人高xx。
住所地:xx市乐坪大道城西加油站斜对面。
委托代理人谢青峰,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屹立,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x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市xx区xx汽车修配行与被告彭xx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xx市xx区xx汽车修配行于2010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市xx区xx汽车修配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市xx区xx汽车修配行撤回对被告彭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xx市xx区xx汽车修配行负担。
审判员朱风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