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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x与被告彭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x

委托代理人李建设,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斌,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x

委托代理人王菊香,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x与被告彭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桂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彭能娅、杨庆明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样红担任记录,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2月17日,被告生育小孩彭x,1991年10月14日,被告生育小孩彭x。恋爱期间,原、被告感情一般。婚后,原告即发现被告性格好强,原告在家中没有半点发言的权利。2006年,原告从昆明回家后,因货车已处理,原告没有事做,被告嫌弃原告没有赚钱,原、被告为此经常发生争吵。2007年初,原、被告争吵以后,原告外出至广东务工,从此断绝联系,分居至今,现原、被告的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支持其前述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的代理人调查原告的父亲彭xx的记录各一份。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好,婚后建立了较好的感情,被告之所以在经济上对原告从严管理是因为原告好赌成性,且作风不检点,不听家人劝告,只要原告能改正自己的缺点,原、被告完全可以和好,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只要原告愿意承担子女的教育费用,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被告可以考虑和原告调解离婚。

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提交了9份负债的凭证、原、被告之女儿彭x的证词、彭x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孙xx的证词。

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0年1月10日,原、被告在双峰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9年2月17日,被告生育女孩彭x,X年X月X日生育小孩彭x。2011年3月3日,原告彭x以原、被告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在诉讼期间,本院进行调解,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长,相互了解,婚姻基础好;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感情好;结婚二十余年,原、被告生育了两个小孩,又为小孩彭x购买了一套房屋,原、被告的感情是比较好的,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在起诉状中所主张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事实,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x要求与被告彭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彭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桂胤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样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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