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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奰雅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隆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奰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德辅道。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代理人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邵阳市隆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邵东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邵东县昭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略)。

原告奰雅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隆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奰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李某某、寻某某与被告邵阳市隆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邵阳市隆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原告奰雅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x元,本款在双方达成协议后当日支付完毕;

二、双方就本纠纷不得再另行主张权利;

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4766元,依法减半收取2383元,由原告奰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某刚

审判员胡文彬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姚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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