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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诉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

委托代理人XX,男

被告唐XX,男

委托代理人唐X,男

原告李XX诉被告唐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木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罗娅琼担任记录。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盘X、被告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1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便同居,X年X月X日生下儿子唐XX,2002年9月15日在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儿子出世几个月后被告外出打工,被告外出打工期间酗酒,赌博恶习,不管家里,被告更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贵院作出了(2010)华民一初字笫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再次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如果原告坚持离婚,离婚后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给付小孩费抚养x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一个月后便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取名唐XX。2002年9月15日原、被告在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人民政府民政办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和债务,近几年来小孩唐XX在被告家抚养,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不和,双方在外打工,相互联系较少,造成了夫妻间的矛盾,原告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作出了(2010)华民一初字笫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唐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唐XX由唐XX抚养,原告李XX一次性给付小孩抚养费x元,定于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前付清;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木华

二0一一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娅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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