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俞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俞某某,男,侗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女,侗族,农民,(略)。

本院2011年7月19日受理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俞某某于2011年7月25日以被告刘某某离家外出,现无法查找其具体居住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俞某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俞某某承担。

审判长吴川义

审判员龙成立

人民陪审员杨晚辰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雪飞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