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汨执字第3—X号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汨罗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汨罗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依据生效的(1998)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在中国银行汨罗市支行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扣留了其部分收入,扣留期间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宋某某的工资收入存款400元/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吴志勇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