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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熊某甲与胡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女,生于1958年9月12日,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甲,女,生于1989年3月25日,汉族,广西大学在校学生,系陈某之女。

委托代理人熊某乙,男,生于1957年10月18日,汉族,农民,住址同陈某,系熊某甲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55年2月16日,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陈某、熊某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城固县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熊某甲与被上诉人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现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熊某甲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熊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上诉人负担,其余50元由上诉人陈某具条来本院领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熊某藜

审判员赵明新

审判员杨利刚

二O一O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曹倩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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