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某,男,1965年3月生,汉族,驻马店市生产棉麻公司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郊区供销社。
利害关系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郊区供销社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郊区供销社土地一宗,利害关系人张某以该执行行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经审查,本案所查封的被执行人驻马店市驿城区郊区供销社的该宗土地,已于2008年3月13日经本院(2008)年驿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给了利害关系人张某。现本院再查封该宗土地显属不妥,利害关系人张建福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08)年驿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对该宗土地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张林文
审判员王军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崔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