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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姜某某与被上诉人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昌明,湖南宇剑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资兴市(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湖南省资兴市(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依法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经审理查明:姜某某租用资兴市电信局营业厅柜台从事电信IT产品经营活动。2010年4月13日,黄某乙到姜某某处购买年资费为2400元的3G无线资费年卡一张,卡号为x。黄某乙购买后,发现是长沙地区的年卡,并且网速慢经常掉线,无法下载和观看网上资料。黄某乙将该网卡向专业人士咨询和对比,被告知该网卡并非真正的3G无线网卡而是1X无线网卡。黄某乙于是找到姜某某要求退货并返还货款,姜某某不同意退货,只同意修理,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黄某乙诉至一审法院,请求:一、姜某某退还2400元货款并赔偿5000元损失给黄某乙;二、案件受理费由姜某某负担。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姜某某退还黄某乙2400元货款,限姜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黄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元,共计65元,由姜某某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姜某某于2011年9月21日支付黄某乙人民币1500元;

二、黄某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40元,共计65元,由黄某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姜某某负担;

五、本协议双方签字生效。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已在上述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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