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廖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唐某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廖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某乙、被上诉人唐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某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廖某甲与唐某丙对临武县X镇X村住房有争议,该房虽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已支付全部房款,且已实际入住,一审对该房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没有审查,属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廖某甲。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闻
代理审判员杨利平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