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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龙、雷某兰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辰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辰溪县X镇X路。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

被执行人雷某某,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辰溪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雷某某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某、雷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1)辰行非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黎明

审判员薛祖改

审判员周汝玉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案件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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