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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黄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康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因开办沙场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x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多次以种种理由至今分文未付。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8日,被告开沙场,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利息月息3‰,并立有字据。后经原告对被告多次的催收,被告偿还了部分利息,原告无奈便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所借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黄某乙偿付原告蒋某某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合计x元。此款定于2011年10月15日前偿付x元,同年12月30日前偿付x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被告黄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康品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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