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正阳县雷寨乡朱某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

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朱某某,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高中文化。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车卫东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负责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之前,原告在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任村干部,经领导同意共计为被告垫付各项开支款x.88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三张。后经多次找被告追要欠款,至今未清偿,要求被告支付欠款x.88元及利息。

被告负责人辩称:这是上届村班子经手的事情,欠款属实,村里现在没有钱,没办法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0年8月之前,原告在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任村干部,共计为被告垫付各项开支款x.88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三张。欠条载明:(一)欠李某某内部往来款壹万伍仟贰佰肆拾元整,99.12.X号;(二)欠李某某村干投资款肆仟元整,99.12.X号;(三)欠应付款李某某壹万叁仟玖佰柒拾贰元捌角捌分,2000.8.X号。三张欠条均加盖了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原公章,且显示在2000年度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明细账移交表中。该欠款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拖欠未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清偿欠款及利息。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交的欠条复印件(原件核对无异并质证后已退回原告)及在正阳县X村信用合作社的2006年3月14日的贷款证明、贷款本金利息收回凭证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欠原告垫付款x.88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支付下欠的垫付款x.88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因被告逾期付款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原告贷款之日起(2006年3月14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

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垫付款x.8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从2006年3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逾期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正阳县X乡X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车卫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某玺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