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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阳县工伤保险站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分德,湖南阳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县工伤保险站,住所地,塘渡口镇X街。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男,该站站长。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邵阳县工伤保险站不履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已与被告邵阳县工伤保险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已与被告邵阳县工伤保险站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杨爱民

审判员易中红

审判员颜长春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曾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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