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周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某某、周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7月29日经津市X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周某某有下列损失:医药费7004.21元、生活补助费360元、误工费8828.4元、陪护费3360元、后期医药费4400元,以上损失共计x.61元由王某某于2011年7月29日支付给毛祖珍。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谭洪妮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肖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