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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个体经营户,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杨青,湖南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无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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