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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阳市北关区X路大公房X号楼X单元X楼北户,用钢筋撬棍将被害人李某某家中防盗门撬开后进到室内盗走少量现金、二块手表、梦特娇牌钱包、三桶食用油、一部LG手机和619张旧粮票。被盗物品经鉴定为258.10元。案发后,一块手表、梦特娇牌钱包和619张旧粮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09年5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阳市北关区X路市委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用钢筋撬棍将被害人张某某家中房门撬开后,入室盗走七彩虹电脑主机一台,经鉴定为1416元。被盗物品销售给郑某某(另案处理)。

3、2009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阳市文峰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室,用钢筋撬棍将被害人苏某某家中房门撬开后,入室盗走两个水晶工艺品及四个打火机。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为713元。案发后,两个水晶工艺品及四个打火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09年6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阳市文峰区X街沙发坐垫厂家属院X单元X楼东户,用钢筋撬棍将彭某家中房门撬开后,入室盗窃一黑色22寸索尼牌电脑液晶屏显示器,一部长城牌黑色3寸MP4显屏,一部佳能牌数码相机。经价格评估鉴定为2348.50元人民币。被盗液晶显示屏销售给郑霞只。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5、2009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阳市文峰区紫薇大道X号院县工商局家属院X号楼X单元X室,用钢筋撬棍将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房门撬开后,入室盗走电脑主机一台、集邮册、香港回归、澳门回归、奥运会、亚运会、毛泽东纪念币等物品,被盗物品经鉴定价值为3966元人民币。被盗电脑主机销售给彭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香港回归、澳门回归、奥运会、亚运会、毛泽东纪念币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6、2009年5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阳市X路中段一个家属院内一个单元的X楼上,盗窃一台电脑,经价格评估为350元。被盗主机销售给郑某某。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物品价值为9051.6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人民法院依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法庭当庭出示、质证的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苏某某陈述、证人郑某某、郝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

二、未追回的赃物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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