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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1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达成于2011年5月29日关于王某某驾车与周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相撞、周某某及乘车人张某某受伤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因该协议未明确履行期限,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作出如下决定:

对申请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某于2011年5月2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相关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审判员谭洪妮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肖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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