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现在邵东县看守所留所服刑。
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9日作出(2008)邵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3000元)。罪犯黄某乙不服上诉后,本院作出(2009)邵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2009年3月10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1年3月22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于2010年9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所检察员羊银生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公安局指派何军华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的呈请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黄某乙投劳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任务好。
以上事实有考核统计台帐、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黄某乙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某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某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0年10月22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
审判员伍开柳
审判员罗晚生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建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