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李××与刘××、刘××、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男。

被告刘××,女。

被告刘××,女,系被告刘××之母。

被告陈××,男。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原告李××与被告刘××、刘××、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2010年农历正月十五日,原告李××与被告刘××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四月二十七日按农村风俗订婚,并确定了结婚日期为2011年10月3日,后双方来往频繁。2011年农历正月初四,原告去给被告刘××拜年时,遭到了刘××及刘××的拒绝。次日,原告父母及亲戚、媒人赶到被告刘××、刘××家协商,被告母女均要求退婚,并愿意退还所收彩礼,同时请来陈××到场就双方的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双方达成了解除婚约、退还所得款项的协议书,款项为x元,约定于2011年农历正月十六日上午11时前还清,被告刘××、刘××作为还款责任人签了名,陈××作为担保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名。但到了付款日期,原告去找刘××、刘××时,两人避而不见。基此,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刘××履行与原告达成的协议,偿还款项x元及迟延付款利息;判令被告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刘××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双方是达成了协议,但因现在没有钱偿还,要求原告限期支付。被告陈××辩称,当时,他们双方结算时,我是到了场,但协议是他们双方达成的,应由刘××、刘××偿还,与本人没有关系。

经审查,原告李××与被告刘××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后被告刘××不同意与原告李××结婚。2011年2月7日(农历正月初五)被告刘××、刘××请了被告陈××到场见证,双方就订婚时的彩礼和来往花费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了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刘××和李××解除订婚婚约,由刘××退还彩礼等款项共计x元;逾期不退还,按5%的利息加息和接管刘××的房屋所有权,并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由陈××为刘××付款的担保人。刘××、刘××、李××及陈××在协议上签了名。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刘××、刘××未予付款并外出。为此,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刘××所欠原告李××x元,限于2011年9月30日前还清,并以其座落于新化县X镇X路X街X号的房产(证号:新房字第x号)做为担保,到期未偿还,则变卖该房产予以偿还欠款;

二、原告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刘××、刘××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后收取360元,由被告刘××、刘××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志文

审判员刘正华

代理审判员曾铮

二0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吴再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