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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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强奸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澄城县X镇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x。2008年8月27日因涉嫌强奸犯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某犯强奸罪,于200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靳某某于2008年8月26日早7时许,到本村村民雷××家借架子时,发现被害人靳×独自在家,遂生邪念,采取胁迫之手段,强行对被害人靳×实施奸淫,致被害人被强奸后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靳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经过无异议,但辩称其没有插入(未遂)。并陈述其老婆有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8年8月26日早7时许,被告人靳某某到本村村民雷××家借架子时,发现被害人靳×(女,17岁,学生)独自在家,遂生邪念,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靳×奸淫。

同时又查明,被害人靳×被强奸后,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精神病的一种),导致其无法上学,停学。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害人靳×陈述,其证其于2008年8月26日早7时许被靳某某强奸;2、被害人靳×之母雷××报案材料,其证其女儿于2008年8月26日早被靳某某强奸;3、本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其证靳×处女膜2点、5点、10点处有撕裂伤;4、中医院医师王莉证言,其证2008年8月26日下午8时给靳×做妇科检查时,发现靳×处女膜2、5、10点处有撕裂伤,应该是初次性行为所形成;5、公(渭)鉴(刑技)字[2008]X号鉴定文书,其证现场床罩上的精斑以及卫生纸团上的精斑均为嫌疑人靳某某的可能性为99.9999%;6、澄城县医院诊断证明,靳×患有精神分裂证;7、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靳×2008年8月26日被强奸后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与被强奸的事件有密切因果关系;8、靳×之母雷××陈述,其证其女儿被强奸后患有精神病,导致其女儿现停学在家;9、证人刘某某证言,其证靳×在澄城中学的学习成绩偏上,性格比较开朗;10、证人杜某、段某某等证言,其证靳×自转到蒲城中学上学后学习成绩一般,上课时爱发呆,现已离开学校;11、现场勘查照片、物证照片等;12、被告人靳某某的供述,其证其于2008年8月26日早7时许将靳×强奸;13、被告人靳某某的年龄身份证明等;14、被害人靳×的年龄身份证明,其证靳×17岁,系在校学生。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胁迫手段,强行奸淫未成年少女,导致被害人被强奸后患有精神病,其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惩处。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靳某某辩解理由因无相关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袁海珠

审判员孙李仓

审判员郭建刚

二OO九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郭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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