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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邹某甲、邹某乙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邹某甲,男,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邹某乙,女,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卢某某,男,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邹某甲、邹某乙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卢某某的户籍和主要财产在隆回县,为便于执行。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某军

审判员陈更强

代理审判员何芳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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