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起诉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周工商处字(2007)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开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开封市长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