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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曾用名江某华,男,生于1975年5月9日。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于200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底至2008年,被告人任某某在担任某南县国土资源局马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期间,在接受他人请吃或少量代金券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梁祝镇X村民占用基本农田10.385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杨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任某某的户籍证明、任某证明、宅基地申请、罚没款收据、基本农田证明,土地勘测定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国俊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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