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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与左××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左××。

法定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罗××。

被告左××。

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左××与被告左××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左××支付原告左××2010年1月至6月的学费200元,此款被告于2010年6月11日前付清。

二、原告左××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左××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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