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左××。
法定代理人王××。
委托代理人罗××。
被告左××。
本院于201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左××与被告左××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左××支付原告左××2010年1月至6月的学费200元,此款被告于2010年6月11日前付清。
二、原告左××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左××负担。
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石纳新
审判员郭蓉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一○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邓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