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8月1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2日下午6时许,西华县X镇X村民邵XX和邵XX本村几个人去本村邵XX的饭店吃饭,走到饭店门口时,邵某某的老婆宋XX对邵XX进行辱骂,邵XX上前阻止时,宋XX便对邵XX进行辱骂,双方在互骂的过程中,邵某某从家中出来对邵XX进行殴打,致使邵XX受伤,经鉴定邵XX的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XX陈述,证人邵XX、李X、邵XX、邵XX、邵XX证言,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被告人邵某某的亲属和被害人邵XX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由邵某某赔偿邵XX经济损失一万元。邵XX请求对邵某某从轻处罚,并请求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1起至2009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雷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