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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后钧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欧阳后钧,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武陵区X镇X村X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04年2月被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6年1月18日减刑释放;因吸毒,2011年1月7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同年3月28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后钧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桂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廖莉芳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后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7日16时许,被告人欧阳后钧到鼎城区X镇一网吧内找一喊名“阳儿”(身份不详)的朋友去借钱时,“阳儿”正好接到吸毒人员杨某甲欲购买毒品的电话。“阳儿”就安排被告人欧阳后钧去武陵镇天缘宾馆附近的一家小超市前去给杨某甲送毒品,并答应所卖毒品的钱借给被告人欧阳后钧。尔后,被告人欧阳后钧拿着“阳儿”的手机与一小包毒品来到约定的超市前,在等待杨某甲拿毒品时,欧阳后钧将毒品用一张卫生纸包好后放在超市的游戏机上。公安干警将等待交易的被告人欧阳后钧当场抓获,并从超市前的游戏机上搜缴了一小包毒品。经鉴定,毒品净重0.22克,含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后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欧阳后钧的供述,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一份、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04)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沧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欧阳后钧情况说明一份,被告人欧阳后钧、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后钧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受他人指使贩卖少量毒品海洛因一次,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后钧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后钧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再犯,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后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欧阳后钧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7月2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桂芬

二O一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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