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某执行人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罗某甲之妻。
被执行人罗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罗某甲之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年8月16日作出的(2010)新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申某某x元及承担诉讼费590元。但被执行人罗某甲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被执行人罗某乙的银行存款x元至新化县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洁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伍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