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院X号楼X层1206。
法定代表人邢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跃进,北京市长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易庭东方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三区X号楼二层x。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中广金桥公司)与被告易庭东方文化(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易庭东方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广金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跃进,易庭东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广金桥公司起诉称:“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是一项知名的选美赛事,至今已经成功举办16届。我公司是2010年“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的承办方。2010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经安徽省旅游局、黄某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于2010年8月28日在黄某圆满落幕;2010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全球总决赛经山东省旅游局和青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主办,于2010年9月25日在山东青州圆满落幕。为准备该赛事,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通过全国各地媒体以及网络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推广,使“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选美赛事家喻户晓,在国内已成为一流的赛事。目前,我公司正在积极筹备2011年度“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赛事。2011年3月,我公司发现易庭东方公司在没有经过我公司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x.com)上擅自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名称和相关图片进行宣传,并通过不同途径组织招商和比赛。同时,易庭东方公司还在上述网站上以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诋毁我公司商业信誉。我公司认为,易庭东方公司擅自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的名称组织、承办选美赛事,且大量使用我公司组织赛事的照片,目的旨在利用我公司赛事的良好商业信誉和知名度,构成了仿冒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易庭东方公司的行为亦构成了虚假宣传及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易庭东方公司停止侵害,以书面方式向我公司赔礼道歉。
被告易庭东方公司答辩称:首先,虽然涉案网站是我公司注册登记的网站,但该网站目前已经下线,我公司无法核实中广金桥公司所述是否属实,即便我公司网站登载过相关内容,时间也很短;其次,我公司只是对外发送过邮件,仅仅进行了沟通,不足以给中广金桥公司造成损害;第三,我公司网站已经下线,已经停止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名称。因此,我公司不同意中广金桥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x”英文及图商标被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公司注册为商标,注册人为黄某荣,商标有效期至2016年6月28日。
中广金桥公司称上述英文商标的中文译文即为“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其经黄某荣授权,负责在中国组织该赛事的相关活动。为此,中广金桥公司提交了一份(2010)青州证外字第X号公证书,公证书内容为证明黄某荣于2010年7月10日签署了如下授权书:兹授权中广金桥公司全权负责“x”(译文: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组织相关赛事及相关商业活动;本授权为唯一排他授权,任何人和团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从事与上述赛事活动有关的任何活动;授权自签发之日生效至大赛结束后25日内终止。
2010年5月25日,山东省旅游局和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共同出具《关于同意支持主办“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暨国际巡游活动”的函》,该函件显示:山东省旅游局同意作为“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暨国际巡游活动”的支持机构,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同意与大众日报社联合主办该活动。
2010年6月18日,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政府出具《关于支持承办2010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颁奖晚会的函》,同意世界旅游小姐国际巡游冠军总决赛中国组委会、新大陆梦工厂演艺工作室作为“第10届中国(青州)花卉博览交易会暨2010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颁奖盛典晚会”的具体承办单位。
2010年7月13日,安徽省旅游局向黄某市旅游委员会出具《关于对冠名主办2010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请示的批复》,同意其与黄某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2010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活动。同日,沂源县人民政府向世界旅游小姐国际巡游冠军总决赛中国组委会和中广金桥公司出具《同意举办“2010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牛郎织女景区单项赛”活动的函》,同意其作为“2010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牛郎织女景区单项赛”活动的主办单位。
2010年8月25日,中广金桥公司向黄某市公安局提交申请书,内容如下:“我公司因在黄某市举办‘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需刻‘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公章一枚,本次大赛由安徽省旅游局、黄某市人民政府主办”。同年8月26日,黄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同意了上述申请。
2010年8月28日,2010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在黄某市举行。该赛事对外活动展板上显示主办单位是黄某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包括中广金桥公司、黄某香茗酒店有限公司和黄某原野零距离旅游策划有限公司。
2010年7月至10月期间出版的《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旅游报》、《中国青年报》、《南方都市报》、《旅游日报》、《京华日报》、《北京娱乐信报》、《黄某日报》、《扬子晚报》以及人民网、新浪网、搜狐网、网易网、腾讯网等报纸、网站上对上述活动的启动、分赛区赛事及总决赛举办情况进行了报道和宣传。其中,2010年9月13日出版的《扬子晚报》上刊载了一篇题为《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区总决赛李某获得总冠军》的文章,对赛事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该文章中含有如下内容:“由安徽省旅游局、黄某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的2010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在黄某香茗大剧院举行。”
2010年9月25日,2010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全球总决赛在山东省青州市举行。该活动海报上显示主办单位是山东省旅游行业协会、大众日报•大众旅游记者站,承办单位是中广金桥公司和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中国组委会。2010年9月出版的《楚天都市报》、《襄樊日报》、《襄樊晚报》、《齐鲁晚报》、《济南时报》、《青州通讯》以及新华网、人民网、中新网、新浪网、齐鲁网等报纸、网站亦对上述赛事及相关活动进行了报道。
2011年3月11日,中广金桥公司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处为此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如下内容:一、在公证处电脑网络浏览器中输入网址//www.x.com/进入网站,该网站标题为“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官方网站”,该网站首页依次显示有关于我们、人才招聘、联系我们、报名选手、参赛选手、招商赞助、新闻资讯、大赛公告等栏目设置,首页上显示有“39届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简介、参赛须知、“第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严正声明”、“世界旅游小姐上梁山成水浒文化节一大亮点”等内容,并显示有“39届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隆重招商中”的字样。二、在“39届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简介显示有如下内容:“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创办于1962年美国的德拉维尔,至今已经先后举办过38届。为更好的开拓亚洲选美市场,2008世界选美组织联合会在香港成立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管理有限公司,并授权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举办旅游小姐赛事。经过努力争取,易庭东方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获得2011-2018年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在中国的举办权”。三、“第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严正声明”内容为:“近日,我单位在国内发现多家单位仿冒‘世界旅游小姐’的名称举办赛事,我单位郑重声明,这些比赛均与我单位无任何关联,赛事名称等相关信息均系仿冒,并未得到正规国际选美组织的授权认可,只有我单位举办的第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是正规的国际赛事。在此提醒赞助企业和政府支持部门分辨赛事真伪,以免蒙受损失”,该声明落款为易庭东方公司和第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组委会。四、在“世界旅游小姐上梁山成水浒文化节一大亮点”一文中有如下内容:“世界旅游小姐走进水泊梁山”系列活动由中国旅游协会、山东省旅游局、济宁市人民政府主办,由济宁市旅游局、梁山县人民政府、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0中国(梁山)水浒文化节组委会承办,是2010中国(梁山)水浒文化节的一大亮点。五、网站下方署名“版权所有: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组委会”、“主办单位:易庭东方文化(北京)有限公司”。
中广金桥公司称其为确保涉案赛事活动举行按照省份划分为若干个分赛区,并将分赛区X组织及招商工作交由相应的公司承办,就此提交了其与部分公司签订的承办合约。其中,与其签订湖北赛区承办合约的公司为襄樊博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襄樊博实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承办合约,襄樊博实公司应向其支付授权费30万元。
2011年3月10日,易庭东方公司向襄樊博实公司发出了一份《合作意向书》,内容如下:接中广金桥公司和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授权,第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相关分赛区的授权、招商工作全权由我公司负责,现各分赛区比赛已经正式拉开帷幕,中国区剩余部分城市诚招各分区主办单位。喜闻贵单位有举办相关赛事经验,现郑重承诺,如2011年度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湖北赛区能与贵公司合作,我公司全部免收贵公司的湖北分赛区加盟费(仅收取1万元协调费用)。其中注明联系网址为//www.x.com/。
同年3月26日,襄樊博实公司向中广金桥公司发出索赔函,襄樊博实公司在函件中指出:该公司与中广金桥公司签订了独立承办2011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中国湖北赛区承办合约。但连日来,易庭东方公司又在湖北省多个地方重复进行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授权、招商工作,致使我公司洽谈的多个客户丢失,贵公司重复授权,造成市场混乱,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我公司要求解除签订的2011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中国湖北赛区承办合约,并包赔我公司损失60万元。
诉讼中,中广金桥公司表示该公司从未授权易庭东方公司负责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分赛区的授权或招商工作。易庭东方公司对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由其经营不持异议,但表示该公司仅向襄樊博实公司发出了《合作意向书》,并未实际开展赛事的组织和招商工作,但其未对涉案公证书的内容作出解释。
另查,中广金桥公司仍在负责组织2011年度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相关赛事。2011年3月18日,中广金桥公司、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与温州天之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2011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浙江赛区年度冠军总决赛承办合约》,授权其作为2011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浙江赛区年度冠军总决赛合作机构,全权拥有该赛事的组织权和商业运营权。当月31日,温州市旅游局向温州天之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同意支持主办2011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浙江总决赛的批复》,同意其作为支持单位。
以上事实,有认证书、(2010)青州证外字第X号公证书、(2011)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申请书、函件、报纸复印件、网页打印件、宣传海报、照片、承办合约、《合作意向书》、索赔函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易庭东方公司的涉案行为表现为:一、将其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上命名为“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官方网站”,以“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举办方的名义进行宣传和招商,并在该网站声明一栏指出其他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名称举办的赛事为仿冒。二、以其获得了中广金桥公司和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授权为名向襄樊博实公司发出《合作意向书》,以图从中牟利。
中广金桥公司认为易庭东方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虚假宣传和诋毁商誉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本院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逐一进行判定。
首先,关于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虚假宣传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解以及对竞争对手造成了直接损害。
本案中,易庭东方公司在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作为赛事名称的同时,还使用了中广金桥公司参与组织的赛事活动信息,并对外宣称其获得了中广金桥公司和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的授权,上述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赛事的组织者身份产生误解,与中广金桥公司组织的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赛事活动相混淆,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了对中广金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其次,关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服务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服务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知名服务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服务;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服务所通用,具有区别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名称。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除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外,通用名称不应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就本案而言,一方面,虽然2010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相关赛事在中国举办过程中经多个报纸和网站报道、宣传,但从中广金桥公司参与承办的时间来看,该赛事在中国仅成功举办了一届,其所形成的影响和知名度尚不足以达到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程度。另一方面,中广金桥公司所主张的“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亦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意义上的“特有名称”。首先,从“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这一名称的组成来看,该名称中的“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均属于通用的名称,本身不具有显著性。上述词汇组合在一起本身亦无法起到显著的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其次,该赛事的完整名称表现为年份加上述名称,即“2010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或“2011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中广金桥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这一名称经过其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的特征,从而足以使该名称与其形成稳定的联系。故中广金桥公司主张的上述赛事名称不宜认定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此外,易庭东方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所使用的赛事名称为“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或“39届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该名称与中广金桥公司使用的赛事全称存在区别。在本院已经认定易庭东方公司的涉案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予以制止的情况下,单因易庭东方公司的上述行为也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综上,对中广金桥公司的此项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诋毁商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属于诋毁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经营者实施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二、该行为足以达到诋毁竞争对手商誉的后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易庭东方公司在进行宣传的同时,还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指出其他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名称举办的赛事均为仿冒。但该声明中并未指明中广金桥公司的名称,且易庭东方公司登载上述声明的目的旨在表明其为“39届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举办者的身份,并不存在诋毁中广金桥公司的意图,上述行为不足以达到诋毁中广金桥公司商誉的后果。故易庭东方公司的上述行为不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
综上,易庭东方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广金桥公司要求易庭东方公司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中广金桥公司要求易庭东方公司书面致歉的诉讼请求,因赔礼道歉系人身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易庭东方公司的涉案行为并不涉及对中广金桥公司人身权的侵犯,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庭东方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进行赛事宣传活动;
二、驳回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易庭东方文化(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长苏志甫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贾玉淑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晓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