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汪XX与陈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汪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肖先龙,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受理原告汪XX诉被告陈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汪XX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XX与被告陈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汪XX申请撤回对被告陈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XX撤回被告陈XX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汪XX承担。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琼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