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被告卿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古台山林场XX工区X组。
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受理原告欧XX诉被告卿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XX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XX与被告卿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XX申请撤回对被告卿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对被告卿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欧XX承担。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琼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