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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XX与卿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XX村X组。

被告卿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X镇古台山林场XX工区X组。

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受理原告欧XX诉被告卿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XX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XX与被告卿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XX申请撤回对被告卿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对被告卿XX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欧XX承担。

审判员袁桂萍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彭琼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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