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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a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晓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陈a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东侧100米处时,与行人无名氏相撞,被告人陈a未停车,继续行驶,小客车拖带倒地的被害人至×路×路路口时,被过路群众拦截并报警,被害人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无名氏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死亡。

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a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名氏不承担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随a、尹a、丁a,余a的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上海市X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书、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接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2日起至2013年6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黄某

审判员李群

代理审判员邓红霞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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