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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某某失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淅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失火罪,2011年6月14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失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7日下午,被告人申某某到淅川县X镇X村山坡挖黄某,由于杂草过多,申某某用火机点燃杂草,引起周围杂草燃烧,最后蔓延,导致大面积山林过火。经淅川县林业司法鉴定评估所鉴定:过火灌木林面积6.54公顷。

2011年6月14日被告人申某某到淅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申XX、徐XX、夭XX、王XX等人证言以及书证林业司法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位置图、过火山林照片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过失引起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申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不被破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申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全世昌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兼书记员黄某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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