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系上诉人郑某甲弟弟。
上诉人(原审被告)简某某,又名简某学,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静静,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甲与上诉人简某某因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乙,上诉人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翟静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分别退还上诉人郑某甲、简某某。
审判长杨荣光
审判员林照友
审判员邓艳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彭晨(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