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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韩某乙、周某某、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宝刚,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新民,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韩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

负责人:康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再审人郭某甲因与被申请人韩某乙、周某某、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1月20日作出的(2007)商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郭某甲申请再审称:我的司机狄建虎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违法违章行为,主观没有过错,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依据,我不应承担次要责任。对方司机王某峰超速驾驶、违章超车驶入逆向车道与我的车相撞,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我们双方没有共同故意或过失,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按份承担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原一审法院查封我的营运车辆一年多,导致车辆及营运线路报废,给我造成了数十万元的损失应当赔偿。因此,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韩某乙答辩称:交警部门认定狄建虎负次要责任,郭某甲并未提出复议申请,视为认可,且在原审答辩中也自认负次要责任,郭某甲应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中我的伤害是狄建虎与王某峰各自驾驶车辆相撞造成的,属于加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原审判决郭某甲承担连带责任合情合法。因此,请求驳回郭某甲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周某某未作答辩。

被申请人商丘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及商丘交运集团客运有限公司柘城分公司答辩称:同意郭某甲申请再审理由。本案漏列王某峰的其他继承人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郭某甲的司机驾驶营运客车与王某峰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面包车上的驾驶员王某峰死亡、乘客韩某东二级伤残及乘客韩某乙七级伤残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郭某甲的司机负次要责任,王某峰负主要责任,双方均未申请复议,原审法院按照4∶6的比例划分责任并无不当。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属于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侵权,原审判决双方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正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维持。郭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郭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旺兴

代理审判员席东彦

代理审判员赵忠河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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