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X乡梅家港社区居民委员会X组x号。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文家湾社区居委会襄窑路X号X栋附X号。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澧县X镇X村第七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XXX、XXX与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XX以与被告XXX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X、X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X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原告XXX、XXX负担。
审判员李昌典
二O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邓长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