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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

委托代理人沈×。

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杨××。

本院受理原告郭××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素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文龙

审判员高洁华

代理审判员卢贤凤

书记员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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