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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建某,湖南正君(略)事务所(略)。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路程,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燕燕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4年4月订婚,1996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长女杨某、二女儿杨某、次女杨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杨某由原告直接抚养,杨某和杨某归被告抚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被告杨某乙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要原告承担抚养费用,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清偿。

经审查,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4年4月订婚,1996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长女杨某,X年X月X日生二女儿杨某,X年X月X日生次女杨某。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原告自述欠有x元债务,被告自述在信用借款4000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甲提出离婚,被告杨某乙同意离婚。

二、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的婚生小孩杨某由原告直接抚养,小孩杨某、杨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愿给付被告小孩抚养费x元。

三、各自经手所欠债务,由各自负责清偿。

本案受理费二百元,原告杨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燕燕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卿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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