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晏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燕燕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晏某某诉称,原、被告199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1年生男孩叶某某,2002年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用;共同财产共同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叶某某辨称,原告所诉属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但被告要求抚养小孩,由原告承担抚养费用。
经审查,原告晏某某与被告叶某某于1999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2月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男孩叶某某,2002年1月23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淡化,2010年7月,原、被告分居。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晏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叶某某同意离婚。
二、原告晏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的小孩叶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愿给付小孩抚养费x元。
本案诉讼费200元,原告晏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燕燕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卿明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