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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曹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宜章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某军,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

原告曹XX与被告谢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曹XX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赛担任记录。原告曹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军、被告谢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XX诉称:1995年2月,原告经原告的舅舅介绍与被告认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的6月25日,双方在蓼江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下儿子谢升乐,现在跟被告一起生活。原告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就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又因家庭琐事经常无故吵闹,且酗酒成性,甚至殴打原告。2009年1月30日,被告又因喝酒与原告吵闹,原告为此离家出走,现在外漂泊流浪,居无定所,至今再也未回过家。由于被告长期无端与原告发生吵闹甚至殴打原告及家人,致使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谢升乐由被告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约8万元平均分割。

被告谢XX辩称:1995年2月,原告经原告的舅舅介绍与被告认识,两人一见钟情,同年的6月25日,在蓼江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谢升乐。有了儿子后,被告主动承担了所有的重体力劳动和家庭琐事,起早摸黑,忘我工作,对原告倍爱有加,并对原告的父母、兄妹和亲朋好友更加关爱,关系往来更加密切。2005年至2008年我被告在煤矿上班,每月工资2500元以上都如数给原告存取保管和生活开支使用。夫妻双方为了家庭,过着辛劳而甜蜜的生活,感情十分亲密。2009年1月30日,唐红星来被告家作客,此时也还是正月,在就餐时,双方畅饮开怀,畅谈新的一年规划,不知不觉都有醉意。饭后,被告叫原告倒茶,原告不慎碰倒茶杯,被告深感不吉利,于是就与原告发生言语争吵和肢体冲突,当晚原告深感委屈离家出走。直至2011年都是无影无踪,而被告是寝食不安,远至广东、福建,寻遍所有亲朋好友都是无功而返。综上,原告称被告经常无故吵闹,且酗酒成性,无故殴打原告及其家人,纯属无稽之谈,原告在被告心目中是无人取代,更谈不上感情破裂,名存实亡,因此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5年2月,原、被告经原告舅舅介绍相识,同年6月25日,双方在蓼江镇政府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谢升乐。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只是偶有争执。2009年1月30日被告谢XX因原告曹XX打碎茶杯而与原告发生言语冲突并动手打了原告,当晚,原告离家出走,不再与家中联系,经被告多次寻找,均未找到原告,致使双方分居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后花了x元共同购买了资兴市X镇X村第二组果场房屋第一层楼房屋,并在该房屋上花x余元加盖了一层,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债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征询双方婚生儿子谢升乐意见,谢升乐表求不希望原、被告离婚,如原、被告离婚,其愿意随被告谢XX生活。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资兴市X镇司法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09年1月30日双方因吵架,原告任性离家出走,不再与家中联系,经被告多次寻找,均未找到原告,致使双方分居至今,该分居虽已满两年,但系原告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造成的分居。只要原告安心回来照顾家庭,双方多交流,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双方完全可以和好。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曹XX与被告谢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各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飞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赛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事实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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