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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XX、夏XX与被告黄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资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居民,

原告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居民,

委托代理人何华江,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

委托代理人唐朝新,资兴市乾安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金XX、夏XX与被告黄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XX、夏XX于201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唐赛担任记录。原告金XX、夏XX的委托代理人何华江、彭某某,被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朝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XX、夏XX诉称,2010年3月14日,两原告与被告商谈成向被告购买烘干杉木条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签订后,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磐安县天利机械厂花费x元购买新式多边锯、压刨机各一台运送到被告的加工点,向被告交了木条订购金8000元,并专门派人指导被告加工生产木条;被告在生产加工了约9立方成品杉木条后,就要求两原告先付清购买一车(约40立方米)木条款后再继续加工,并以当地的杉原木和工人工资涨价了为由停止生产加工,致使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造成两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两原告违约金x元;2、被告返还两原告木材订购款8000元;3、被告支付两原告多边锯、压刨机租金8400元;4、被告返还两原告新式多边锯、压刨机各一台;5、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黄XX辩称:原告金XX、夏XX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4日,原告金XX、夏XX为采购方与被告黄XX为加工供应方经协商签订了一份烘干杉木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合同约定:一、数量:由采购方提供杉木条尺寸、规格和数量(计划月加工生产成品250m³-300m³),供应方应按采购方的计划组织生产,严禁只做几种规格,采购的计划杉木条要保证收购,供应方应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全年要求计划生产在x³以上。二、质量要求:1、木材须全部烘干,含水率应保证达到12%,最高在13%以内,木条不能弯曲,平面弯度不超过3。2、木条无霉变、无虫蛀、无漏节、无缺陷、无边皮、四边要光滑。3、厚度、宽度、长度不允许有误差。4、装车当地验收为准,如有不合格产品,采购方可以拒收。5、成捆包装。三、生产及交货期限:每月生产量由供应方提前15天下达,最低必须完成任务的90%以上,每月不少于3车,满80m³以上由采购方负责运走。合格产品如采购方不运走承担供方的损失费用。四、货款结算方式:供应方完成一车订单,采购方交货时未发现质量问题,提货装车付款。五、采购方提供新式多边锯、压刨机各一台,供应方每月按月租金700元/月租用,生产配件、维修加工方自行解决,生产一月付一月,设备产权归属采购供方。六、采购方委托供应方加工生产,生产中所需的厂房、烤房、锯台、场台、动力、包装及场地租赁费由加工供应方负责,采购方安排人员现场监督指导生产和质量。七、杉木材的订购价格:以成品材规格、尺寸、数量计算木材方,总体采购按均价1600元/米。收购、生产地交货价,此价格其中包括供应方负责的上车费、包装费,提供全部的加工生产经营销售许可证的复印件,开收据和出口证明,完税证明,负责办理林业全国通行证。供应方手续不完备,造成的损失全部承担责任。采购方发现有权拒收。八、生产安排:生产开始时,采购方提供多边锯、压刨机到位和加工生产订金x元。九、本协议履行期至少一年,一年内供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采购方加价或停工生产、停止供货。否则应当一次性赔偿采购方违约金叁万元整,购方严重违约照此执行。十、安全生产:生产中出现任何问题和事故由加工方负责,与采购方无关。十一、本合同生产期暂定一年,可以续订。以上双方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字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金XX、夏XX于当日付给被告黄XX木材订购款8000元,2010年4月1日,原告金XX、夏XX从磐安县天利机械厂购买一台多边锯、一台压刨机运送至被告黄XX在资兴市茂盛家具厂租赁的加工场地,被告黄XX遂收购原木材并组织人员于2010年5月进行生产,原告亦按合同约定派人到被告处指导生产,生产未满一车时,被告即要求原告付款,原告未能应允,被告即以原告不付款为由于2010年6月停止生产,随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合同、收条、收款收据、照片及证人张华出庭作证的证词,被告提供的二份收据等证据,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金XX、夏XX与被告黄XX签订的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其实质应为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购买了一台多边锯、一台压刨机送至被告的加工场地并预交了订购款8000元给被告,在被告生产期间还派人员现场指导生产,两原告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完成;被告生产未满一车即要求原告提货付款不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随后被告擅自停止生产,致使合同未能履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对原告金XX、夏XX要求被告黄XX支付违约金x元,返还木材订购款8000元和返还新式多边锯、压刨机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新式多边锯、压刨机租金8400元的诉请,因被告实际使用只有两个月,故只能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黄XX支付原告金XX、夏XX违约金x元;

二、由被告黄XX返还原告金XX、夏XX木材订购款8000元、多边锯一台、压刨机一台;

三、由被告黄XX支付原告金XX、夏XX多边锯、压刨机租金1400元。

案件受理费960元,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黄XX负担。

以上判决内容及诉讼费负担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飞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唐赛

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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