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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一初字第270号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

被告王XX,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XX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XX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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