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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乐海平,湖南舜源泽(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谭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受理后,审理中,原告谭某考虑小孩的成长家庭和睦,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刘登福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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