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冷水滩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乐海平,湖南舜源泽(略)事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谭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受理后,审理中,原告谭某考虑小孩的成长家庭和睦,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刘登福
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