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津市市澧阳社区保堤x号。
被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津市市澧阳社区保堤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1年9月1日以私下与被告XX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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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李昌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