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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原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津市市澧阳社区保堤x号。

被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湖南省津市市澧阳社区保堤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1年9月1日以私下与被告XX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昌

二O一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黎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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