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居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贤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1999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子,大儿子邝某民、小儿子邝某玮。婚后开始一段时期,夫妻感情较好,但从2009年开始,两人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再无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必要,特具状法院请求离婚。
被告邝某某辩称,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没有共同语言,且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诉求。
经审理查明,1997年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邝某某在广东打工时经自由恋爱,于1999年2月27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农历10月1日生育大儿子邝某民,2005年农历12月18日生育小儿子邝某玮。婚后,两人在舜陵镇X村买有100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块,另有存款x元,共同债务x元,无共同债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朱某某提出离婚,被告邝某某同意,准予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邝某某离婚;
二、婚后共同债务人民币x元,由被告邝某某负责偿还,存款x元及位于舜陵镇X村的宅基地均归被告邝某某所有;
三、婚生小孩邝某民(男,1998年农历10月1日出生)由原告朱某某抚养成年,邝某民暂时由被告邝某某代为抚养,原告朱某某自愿每月30日支付1000元抚养费给被告邝某某;婚生小孩邝某玮(男,2005年农历12月18日出生)由被告邝某某抚养成年,被告邝某某自愿承担邝某玮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贤顺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