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津城行处字(2010)第2012号城管行政处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津市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津市市九澧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乙津城行处字(2010)第X号城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经审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津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周云林

审判员张林

审判员韩先贵

二O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阳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